(2024年8月23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1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2024年4月26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23年12月22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30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2023年12月22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30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2023年8月30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2023年4月26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明河流域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有效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规范城乡建设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2022年12月9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2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