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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标《长江保护法》做好地方性法规等清理工作

信息编辑:代春维 信息来源:法工委 发布日期:2021-03-22 10:25 浏览量:0次 视力保护色:

日前,市人大常委会印发工作方案,安排部署做好涉及长江流域保护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部署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加强统筹,及时部署,着力推动全市各级人大和“一府一委两院”严格对标《长江保护法》,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开展对我市涉及长江流域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为确保清理工作落到实处,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的要求,在接到省关于做好清理工作的通知后,于2021312日即召开工作会议,协调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农经民宗委、监察司法委以及市司法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共同学习《长江保护法》的规定,研究细化清理责任、标准、范围、程序和时限,并明确做好清理工作的要求。主要是:一、讲政治、守法治。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 2021 3 1 日起施行的《长江保护法》,深入领会国家立法的精神实质,熟悉法律规定的各项保护制度和具体规范,自觉增强法律实施的自觉性,压实清理责任,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清理工作。二、全覆盖、无遗漏。要做到本市各级人大和“一府一委两院”等全市国家机关不缺位,涉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无疏漏,市、县、乡三级全覆盖,把清理工作本身作为实施《长江保护法》的具体行动,确保法治统一,令行禁止。三、严标准、抓重点。要准确把握清理标准,突出重点和急需,凡与《长江保护法》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或者相冲突的,即行停止施行,并抓紧进行废止或者修改;凡需要填补制度“空白”的,要认真研究,提出具体可行的措施。四、强协作、严把关。面对时间紧、任务重的实际,各清理责任单位要各负其责又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清理信息,形成工作合力;上级责任单位要按照系统统筹下级责任单位的清理工作,严把清理质量关,确保清理结果和处理意见符合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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