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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清理涉及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法规规章

信息编辑:代春维 信息来源:法制委 发布日期:2020-07-08 16:11 浏览量:0次 视力保护色:

为了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224日公布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了贯彻《决定》,按照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和动物防疫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要求,近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展了我市涉及野生动物保护、动物防疫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已初步完成。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领导高度重视此次清理工作,组织法工委全体同志认真学习《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内容,会同市司法局及其他相关市直部门对涉及野生动物保护、动物防疫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逐一梳理,认真分析研判,对照《决定》、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要求认真开展清理,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经清理,我市涉及野生动物保护、动物防疫内容的地方性法规2部,即《贵阳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规定》《贵阳市环城林带建设保护办法》;政府规章1部,即《贵阳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12件。我市涉及的两部地方性法规由于在2018年开展的涉及生态环保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中,已按上位法的规定进行过相应修改完善,因此没有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内容。同时与《决定》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也没有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内容,不需要作修改。政府规章因其制定年限久远,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处罚方式、处罚幅度等方面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存在不一致或不协调,市司法局正在按照立法程序开展相关工作,拟提请市人民政府于20209月底前对《办法》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均不存在与《决定》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内容。其中,11件规范性文件因属于阶段性工作任务,由于工作任务已完成,宣布失效。目前,仅保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截至76日,清理工作已初步结束,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特别是在涉及野生动物保护和动物防疫方面,我们将继续严格按照《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把地方性法规质量关,严格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始终做到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同时,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机制,将定期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按照国家和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部署,组织开展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和各类专项清理工作,有效维护法治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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