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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阳市志愿服务保障规定》公告

信息编辑: 信息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发布日期:2024-11-28 09:34 浏览量:0次 视力保护色: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2024年第5号)

《贵阳市志愿服务保障规定》经2024年8月23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11月1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1月28日

贵阳市志愿服务保障规定

(2024年8月23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1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保障及其有关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志愿服务保障政策和措施,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支持和保障本辖区志愿服务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推动本辖区志愿服务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志愿服务统筹协调机构应当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民政、教育、生态环境、交通、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应急、体育等部门应当加强本行业志愿服务组织和提供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的培育、培训和专业指导,与志愿服务组织和提供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建立志愿服务信息沟通机制,支持其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做好青年志愿服务工作,参与志愿者招募、教育培训、宣传等工作。

工会、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六条  本市倡导培育和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志愿服务文化。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群团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提供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新闻媒体宣传志愿服务精神、推介志愿服务项目、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推广“贵阳绿丝带”志愿服务文化。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志愿服务孵化基地,支持志愿服务组织的启动成立、建章立制和初期运作,帮助志愿服务组织提升志愿服务能力。

民政、教育、生态环境、交通、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应急、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提供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培育、打造、宣传、推广志愿服务项目品牌,推动志愿服务活动规范化、专业化、常态化。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行业组织、志愿者培训机构等单位,加强志愿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发设计志愿服务培训课程,建立分类培训体系。

鼓励依托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建立志愿服务人才培训基地,培养志愿者骨干和志愿服务组织管理人才。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组织承接济困解难、扶弱助残、扶老爱幼、救灾救援、卫生健康、支教助学、文化惠民、生态保护、社区治理及其他领域的公共服务项目,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产生的必要费用,由本单位统筹安排。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辖区志愿服务的实际需要,应当为志愿服务组织和提供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依法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场地、设施设备及其他便利条件的支持和帮助。

有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国有企业可以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提供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鼓励医院、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院、救助管理机构、学校、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园、公共交通站点、景区景点等公共服务场所,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志愿服务站点,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志愿者服务管理制度,在志愿者提供服务过程中给予指导、协调、监督,并建立服务对象对志愿者的服务质量反馈机制。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签订志愿服务书面协议:

(一)对志愿者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二)志愿者连续提供一个月以上专项服务的;

(三)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组织志愿者赴本市行政区域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五)志愿服务活动涉及境外人员的;

(六)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为志愿者提供下列保障:

(一)公开志愿服务项目内容及相关信息,保障志愿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二)指导和帮助志愿者完成注册,如实记录志愿服务信息;

(三)相关知识信息、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四)必要的卫生、医疗、交通、餐饮、住宿、通讯等保障;

(五)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

(六)应急救援或者有安全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购买相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七)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  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的,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应当及时组织救助;志愿者参与救灾、突发性公共事件处置等志愿服务活动造成心理创伤的,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应当及时提供心理疏导,必要时由有关部门提供帮助。

第十五条  志愿者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因参与志愿服务受伤、致残、死亡获得的奖金、抚恤金、补助金、慰问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志愿服务先进典型宣传,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对优秀志愿者、优秀志愿服务组织和优秀志愿服务项目予以表彰、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参加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购买服务、评比表彰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履行工作职务或者有偿服务等不属于志愿服务行为的,不得使用志愿者标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贵阳市志愿服务保障规定》的说明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2024年8月23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贵阳市志愿服务保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决定报请批准。现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志愿服务是精神文明建设和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贵阳市共有注册志愿者129万人、志愿服务队伍3147支,广大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号召,走进社区、走进乡村、走进基层提供志愿服务,充分彰显了理想信念、爱心善意、责任担当,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了大量公益服务。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规为维护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及其他志愿服务活动举办者合法权益和促进志愿服务活动提供法治保障。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推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需要

为推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志愿服务保障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为志愿服务搭建更多平台,给予更多支持,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党的二十大提出:“完善志愿服务制度和工作体系”;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明确:深入推进、广泛开展志愿服务;市委、市政府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开展志愿服务保障的地方立法是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贯彻落实上述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二)解决志愿服务保障及有关活动存在问题的需要

经调研梳理,志愿服务保障及有关活动存在以下问题需要通过立法解决:一是志愿服务统筹协调不足,志愿服务保障机制不完善。二是对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项目的培育支持力度不够,不利于志愿服务向规范化、专业化、常态化发展。三是对志愿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支持不够。四是志愿服务经费紧缺,财政资金投入不足,政府购买志愿服务项目、为志愿服务提供场地、设施设备及其他便利条件等支持帮助的力度不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志愿服务活动正常开展。五是对提供志愿服务的志愿者的管理与保障的制度措施不健全或者缺项。六是未将志愿服务活动的一些实践经验总结提炼,固化形成长效机制。

基于上述情况,坚持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制定地方性法规《贵阳市志愿服务保障规定》,必要且可行。

二、《规定》起草、修改和审议过程

2023年10月3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的《贵阳市志愿服务保障规定(草案)》立法议案进行了一审。

一审后,法工委认真梳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社会委初审报告中的修改建议,并组织社会委、市委社工部、司法局、民政局、共青团市委等对草案进行认真修改,形成初次修改稿后,多次组织政府及相关部门、群团组织、社区、街道、高校、医院和志愿组织等召开专题座谈会和立法调研会,并向市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广泛征求立法建议。结合收集到的意见建议,法工委组织对草案进行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24年1月30日通过贵阳日报、贵阳人大网和微信公众号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建议。同时专门征求市直各相关单位、各区(市、县)人大常委会、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市人大代表、咨询专家的意见。

在征求意见的同时,法工委与社会委、司法局、文明办、民政局、团市委再次深入到助学、助残、生态、扶幼等不同服务领域的志愿服务组织实地走访调研,并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根据收集到的立法建议、实地调研情况及立法论证会意见,法工委逐条研究后再行修改,形成了草案二次审议稿。2024年4月2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规定》草案进行了二审。

根据二审审议意见,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市人大社会委、市委社工部、市司法局、团市委等单位对常委会二审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对草案作了修改完善。并向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再次对《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修改、论证,形成了草案三次审议稿。2024年8月23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规定》共18条,现将有关情况简要说明如下:

(一)关于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本次立法是以“小切口”入题,通过保障对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其他提供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第一条、第二条分别对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作了规定。

(二)关于志愿服务保障职责

为加强志愿服务保障的统筹协调联动,形成既各司其职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并及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对各级政府职责、志愿服务统筹协调机构、各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等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三)关于培育和发展具有贵阳市地方特色的志愿服务文化。

早在2008年凝冻时候,“贵阳绿丝带”已成为贵阳市的志愿服务文化标识。之后,每年中高考期间,市民又在车辆上系“绿丝带”,免费接送考生和家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绿丝带”志愿者更是遍布贵阳市每一个角落,此次立法中,将“贵阳绿丝带”固化为地方特色志愿服务文化。

(四)关于对志愿服务组织和提供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组织的保障机制

通过对志愿服务孵化基地布局、志愿服务项目的培育、志愿服务人才培养、志愿服务运营管理、为活动开展提供便利条件等保障制度的规定,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启动成立、建章立制、发展壮大、规范运作,在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作了具体规定。

(五)关于对志愿者的保障机制

为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利,鼓励更多人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对志愿者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权益保障和救助、志愿者家庭保障待遇等保障制度。

(六)关于志愿服务评优措施及其他

第十六条作了优秀志愿者、优秀志愿服务组织和优秀志愿服务项目予以表彰、奖励的衔接性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了志愿者标识使用规范。

以上说明连同《规定》文本,请一并审议。

关于《贵阳市志愿服务保障规定》

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阳市志愿服务保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规定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支持和保障本辖区志愿服务活动。”有的专家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职责不仅仅是提供资金,还应当包含制定志愿服务保障政策和措施。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本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志愿服务保障政策和措施,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支持和保障本辖区志愿服务活动。”

2.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了县级以上志愿服务统筹协调机构应当制定志愿服务保障政策和措施。有的专门委员会提出,依据《志愿服务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建议将本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志愿服务统筹协调机构应当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3.第六条第二款,有的专门委员会提出,新闻媒体在推广志愿服务文化中的作用很大,在第六条第二款中应当增加“新闻媒体”。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本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群团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提供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新闻媒体宣传志愿服务精神、推介志愿服务项目、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推广‘贵阳绿丝带’志愿服务文化。”

4.第十七条规定:“履行工作职务或者有偿服务不属于志愿服务行为,其参与者不得使用志愿者标识。”有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一是仅限定为“履行工作职务或者有偿服务”还不够全面;二是“其参与者”包含了提供志愿服务的人员和接受志愿服务的人员,接受志愿服务的原本就不使用志愿者标识。建议将本条修改为:“履行工作职务或者有偿服务等不属于志愿服务行为的,不得使用志愿者标识。”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5.规定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25年1月1日”。

此外,建议对规定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4年11月15日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贵阳市志愿服务保障规定》的决议

(2024年11月1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批准《贵阳市志愿服务保障规定》,由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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