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2026年第2号)
《贵阳市产业工人队伍服务促进条例》经2026年4月24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6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8月5日
贵阳市产业工人队伍服务促进条例
(2026年4月24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提升产业工人素质能力,促进产业工人职业发展,维护产业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产业工人的教育培训、职业发展、权益维护、服务保障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产业工人队伍服务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政府主导、工会推动、社会协同的原则,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兼顾职工权益和企业利益,促进共同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产业工人队伍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制定产业工人队伍服务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产业工人职业技能培训,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教育、财政、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大数据、市场监管、科技、应急、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产业工人服务工作。
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在其管辖范围内按照职责做好产业工人服务工作。
第五条 各级工会代表产业工人的利益,维护产业工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和督促企业发挥主体作用,协调各方解决产业工人服务中的问题,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配合做好产业工人服务工作。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为产业工人提供个性化、多样化服务。
第六条 企业应当发挥主体作用,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产业工人参与企业民主管理、获得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职业教育培训等权益。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财政投入机制,统筹使用职业教育、就业补助等财政资金,支持产业工人服务工作。
鼓励、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产业工人服务。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发展产业工人终身职业教育。
第九条 鼓励职业学校建立健全适应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专业调整机制,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培养服务新质生产力、急需紧缺型技能人才。
鼓励职业培训机构推行突出就业导向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模式,合理设置培训项目和培训内容。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与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联合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促进产教深度融合。
鼓励和支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设立学徒岗位,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加强产业工人技能培训,依法提取与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用于一线产业工人职业教育的经费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
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与使用情况应当每年向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
鼓励和支持产业工人参加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且符合条件的产业工人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健全技能人才评价服务指导工作体系,为技能人才评价提供技术指导等公共服务,建立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监督制度,加强对评价过程和评价质量的监管,保障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公平性和权威性。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
在聘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晋升、评优评奖、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比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创新创造、业绩贡献的薪酬分配机制。
推动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参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逐步提高产业工人薪酬待遇。
对高技能领军人才和作出主要贡献的高技能人才,鼓励企业试行股权、期权激励,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薪酬制度。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围绕本地区重大战略和重点产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和劳动竞赛。
支持企业举办各类劳动竞赛、技能比武等活动,鼓励行业组织、职业学校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产业工人参加区域性、行业性职业技能竞赛和劳动竞赛的,企业应当提供便利条件。
竞赛获奖情况可以作为企业对产业工人表彰奖励、职业技能等级晋升和企业内部岗位使用、确定劳动报酬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工会应当推广运用创新工作室等载体,开展技术革新、技术创新、技术攻关、技术创造和其他群众性创新活动,并对产业工人的创新活动给予必要的支持。
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在项目立项、经费投入、专利申报、成果推广等方面为产业工人的创新活动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职工创新补助资金,开展先进操作法总结、命名和推广,引导和组织产业工人广泛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发明创造等活动。
鼓励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在技术指导、技术资料、实验设备等方面为产业工人的创新活动提供支持。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工会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多元调解机制,推行劳动争议线上和线下调解模式,为争议双方提供普法、咨询、调解和法律援助一站式服务。
第十九条 企业与职工一方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可以将产业工人参加在职培训期间的工资事项纳入集体协商范围,保障产业工人接受职业教育培训的权利。
第二十条 在本市就业的产业工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享有住房保障、医疗卫生、子女教育、社会救助、社会保险、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产业工人电子档案,促进培训信息与就业、社会保障信息联通共享、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并依法保障产业工人个人信息安全。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政府的产业发展规划及其实施情况,定期发布、更新行业和企业人才需求、紧缺职业、工种等信息。
鼓励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岗位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开展技能人才需求、职业生涯发展研究,为产业工人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产业工人提供征集岗位、推荐就业等市场化就业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引导全社会尊重产业工人,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贵阳市产业工人队伍服务促进条例》的说明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4月24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阳市产业工人队伍服务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决定报请批准。现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决策部署的需要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要“建设一流产业技术工人队伍”,对新时代新征程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国家、省、市先后出台了《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新时期贵州省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新时期贵阳市贵安新区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安排部署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工作。开展产业工人服务促进方面专项立法工作,是我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彻国家、省关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重大决策部署的关键路径与制度保障。
(二)是加快推进我市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的需要
产业工人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夯实实体经济根基的核心人力资源保障。近年来,我市贯彻中央、省委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要求,实施“人才兴市”战略,出台了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以及落户、医保社保、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公寓租住等一系列政策与配套办法。但这些文件的法律位阶较低,对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的促进作用有限。同时,当前,全市产业工人队伍服务促进工作面临部门之间协同不够、产业工人技能等级评价机制、职业发展和激励机制不完善、产业工人公共服务保障不充分、产业工人合法权益维护不足等问题,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为产业工人队伍服务促进工作提供制度性保障。
基于上述情况,通过制定《条例》,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在改革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系统性解决当前我市产业工人队伍服务促进工作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破除制约产业工人队伍发展壮大的瓶颈,加快建设一支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产业工人队伍,支撑保障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十分迫切且必要。
二、起草、修改和审议过程
2025年、2026年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审议类项目。2025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关于提请审议《条例》草案的议案。2025年10月21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
一审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意见和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的初审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对《条例》草案文本进行修改,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一是通过贵阳日报、贵阳人大网和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二是书面征求市直各相关单位、各区(市、县)人大常委会、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市人大代表、咨询专家的意见。贵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征集到的67条意见进行逐条研究,对《条例》草案再次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
之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送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请求协助征求省人大相关专委会和省直相关单位的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次向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征求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2026年4月24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说明
《条例》共二十四条。现重点说明以下问题:
(一)关于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本法规采取“小切口”“小快灵”的立法方式,通过立法提升产业工人素质能力,促进产业工人职业发展,维护产业工人的合法权益。第一条至第三条分别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作了规定。
(二)关于职能职责
为全面推进产业工人队伍服务促进工作,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形成既各司其职、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第四条、第五条对人社部门和工会的职责作了详细规定,并对各有关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群团组织等职责作了原则规定。
(三)关于权益保障措施
为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协同的产业工人权益保障和服务体系,提升产业工人素质和生活保障,第六条至第八条对企业、政府就产业工人服务经费、教育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障作了具体规定。
(四)关于职业技能培训与职业发展的鼓励措施
为建立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产业工人技能提升机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对产业工人的教育培训、技能评价主体责任、措施等方面作了规定。为形成“技能提升-待遇提高-持续学习”的良性循环,最终推动企业技术储备增强和产业竞争力升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产业工人的激励机制、横向发展机制、工资分配机制等作了相应的规定。
(五)关于创新创造方面的支持措施
为鼓励和支持产业工人创新创造,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支持创新创造的措施作了具体规定。
(六)关于权益维护方面
为保障产业工人的合法权益,从劳动争议调解、工资保障、公共服务、就业支持到文化建设等多个维度,系统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对劳动争议多元调解机制、集体工资协商、平等享受公共服务、信息化服务、宣传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文本,请一并审议。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产业工人队伍服务促进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6年7月29日在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会议对《贵阳市产业工人队伍服务促进条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结果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结果的报告,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7月28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参加,经与有关方面研究,建议条例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6年10月1日。
以上报告,请审议。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贵阳市产业工人队伍服务促进条例》的决议
(2026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贵阳市产业工人队伍服务促进条例》,由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