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贵阳市产业工人队伍服务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审议意见对该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积极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请于2026年2月8日前通过来电、来信、传真或者登录贵阳人大网点击“公众参与”中的“公众建议”栏目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电话:0851-87987036
传真:0851-87988683
通讯地址:(观山湖区:市级行政中心)贵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政编码:550081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6年1月9日
贵阳市产业工人队伍服务促进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提升产业工人劳动技能,促进产业工人职业发展,维护产业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产业工人的教育培训、职业发展、权益维护、服务保障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产业工人队伍服务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工会推动、社会协同的原则,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兼顾职工权益和企业利益,促进共同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产业工人队伍服务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制定产业工人队伍服务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产业工人职业技能培训,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教育、财政、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大数据、市场监管、科技、应急、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产业工人服务工作。
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在其管辖范围内按照职责做好产业工人服务工作。
第五条 各级工会代表和维护产业工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和督促企业发挥主体作用,协调各方解决产业工人服务中的问题,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产业工人服务促进工作。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为产业工人提供个性化、多样化服务。
第六条 企业应当发挥主体作用,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产业工人参与企业民主管理、获得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职业教育培训等权益。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财政投入机制,统筹使用职业教育、就业补助等财政资金,支持产业工人服务促进工作,考评资金使用绩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鼓励、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产业工人服务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发展产业工人终身职业教育。
第九条 鼓励职业院校建立健全适应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培养服务新质生产力、紧急急需的技能人才。
鼓励职业培训机构推行突出就业导向的培训模式,合理设置培训项目和培训内容,突出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条 鼓励、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与企业联合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促进产教深度融合。
鼓励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设立学徒岗位,与职业院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加强产业工人技能培训,依法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用于一线产业工人技能培训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应当每年向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报告。
鼓励产业工人根据社会需要和个人需求,参加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对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符合条件的产业工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面向社会开展有偿性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作为办学经费自主安排使用。公办职业院校取得的政府补贴性培训收入可以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纳入绩效工资单列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用于支付本校在职在编人员的劳动报酬。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办职业院校完成的有偿性培训数量,合理核定超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健全技能人才评价服务指导工作体系,为技能人才评价提供技术指导等公共服务,建立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监督制度,加强对评价过程和评价质量的监管,保障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公平性和权威性。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
技工学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在应征入伍、参加企业事业单位招聘、工资起点标准、职称评定、晋升等方面,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享受相关待遇。
在聘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产业工人,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晋升、评优评奖、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比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薪酬分配机制,将职业技能等级作为产业工人薪酬分配的重要参考。
鼓励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参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逐步提高产业工人薪酬待遇。
对高技能领军人才和作出主要贡献的高技能人才,鼓励企业试行股权、期权激励,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薪酬制度,参照高级管理人员标准落实。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围绕本地区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和重点产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和劳动竞赛。鼓励行业协会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和劳动竞赛。
鼓励企业、职业院校开展内部职业技能竞赛和劳动竞赛。产业工人参加区域性、行业性职业技能竞赛和劳动竞赛的,企业应当提供便利条件。
竞赛获奖情况可以作为企业对产业工人表彰奖励、职业技能等级晋升和企业内部岗位使用、确定劳动报酬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工会应当推广运用创新工作室等载体,开展技术革新、技术创新、技术攻关、技术创造和其他群众性创新活动,并对产业工人的创新活动给予必要的支持。
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在项目立项、经费支持、专利申报、成果推广等方面为产业工人的创新活动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职工创新补助资金,开展先进操作法总结、命名和推广,引导和组织产业工人广泛开展合理化建议、参与设备改造、技术协作、技术创新和工艺创新等活动。
鼓励职业院校在技术指导、技术资料、实验设备等方面为产业工人的创新活动提供支持。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工会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多元调解机制,推行劳动争议线上和线下调解模式,为争议双方提供普法、咨询、调解和法律援助一站式服务。
第二十条 企业与职工一方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可以将产业工人参加在职培训期间的工资事项纳入集体协商范围,保障产业工人接受职业教育培训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在本市就业的产业工人,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享有住房保障、医疗卫生、子女教育、社会救助、社会保险、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产业工人电子档案,促进培训信息与就业、社会保障信息联通共享、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并依法保障产业工人个人信息安全。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政府的产业发展规划及其实施情况,定期在政府服务平台发布、更新行业和企业人才需求、紧缺职业、工种等信息。
鼓励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岗位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开展技能人才需求、职业生涯发展研究,为产业工人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产业工人提供征集岗位、推荐就业等市场化就业服务。
第二十四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国资等部门应当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创新宣传报道方式,广泛宣传产业工人地位作用、产业工人中的模范人物和先进事迹,引导全社会尊重产业工人,塑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鼓励文艺团体、文艺工作者创作、传播展现产业工人先进事迹和优秀品质的文艺作品。
鼓励企业开展企业文化和职工文化建设,宣传产业工人的先进事迹,弘扬产业工人的奉献精神。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X年XX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