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立法是为国家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的神圣工作”。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出新的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就深化立法领域改革作出专项部署。与时俱进对我市地方立法条例进行修改,完善地方立法体制机制,也是市委十一届九次全会决定中深化立法领域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2025年1月14日,贵阳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顺利完成《贵阳市地方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审议工作,并全票通过了《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贵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待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条例》将重新公布施行。
对《条例》进行修改,是深化地方立法领域改革,落实新的地方组织法、立法法,充分体现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的必然要求,也是强化立法责任、完善立法机制、健全立法制度、细化立法程序、规范立法活动的关键举措。
深化立法改革 修改完善势在必行
《条例》作为我市一部基础性、程序性较强的“管地方立法的法”,自2016年1月22日市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修正以来,对规范我市地方立法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具体立法实践中也发现了一些工作机制上的不足,积累的一些工作经验需要固化。
2023年3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作了修改,对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进行扩容和赋权。2024年1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对我省地方立法工作作出了一些新的规范。立法法和省立法条例的修改为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提供了法律遵循。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新修订的地方组织法、立法法,更好地总结吸收新时代我市立法实践的新经验新成果,进一步完善立法程序、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效率,与时俱进践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多层级的法制统一,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动法治贵阳贵安建设,有必要对我市《条例》进行修改。
明晰工作思路 确定修改原则路径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条例的修改工作,将修改条例作为重点工作任务,并列入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于4月启动《条例》的修改工作。在条例修正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明确立法思路,把握修改原则,积极推进条例修正工作。
明晰思路,确定原则。在修改过程中,首先明确了《条例》的修改原则。一是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工作机制。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四是坚持立法和改革相辅相成、相伴而生,进一步筑牢善治的良法根基。
深入学习、反复提炼。法制委、法工委成立工作专班,对修改《条例》的有关工作目标做了统筹安排。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对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等相关规定,详细对比研究,采取调研论证、反复修改提炼的方法,经多次讨论修改,形成了《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开门立法,广纳意见。始终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多方听取意见建议。一是通过贵阳人大网和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二是书面征求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市、县)人大常委会、各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三是征求市人大各专工委、市人大代表、常委会咨询专家的意见。共收集到各类意见建议80余条。四是学习借鉴他山之石。立法工作组还赴青岛、石家庄、郑州市学习考察,学习借鉴好经验好做法。
逐条研究,精心打磨。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外地学习情况,法工委组织相关单位对意见建议进行了逐条研究,并持续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修正草案进行咨询论证。向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请求指导。最终磨砺成蝶,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修正草案,于8月底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一审。
研读讨论,听取建议。一审后,为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还专门组织市人大代表对草案进行研读讨论,征求市人大代表意见,为大会审议作好充足准备。于12月底,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二次审议,并提请1月召开的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最终获得全票通过。
突出修改重点 完善立法体制机制
修改决定共30条,围绕上位法和工作实际,着重就立法原则、立法制度、立法程序等进行修改完善,做到既有效衔接上位法规定,又突出我市地方立法特色。
完善地方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是突出坚持党的领导,把握好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条例》旗帜鲜明地规定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二是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规定地方立法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要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要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三是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突出地方特色。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强调地方立法要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法规规范应当从本市实际出发,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突出地方特色,具有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
完善地方立法权限和协同立法机制
一是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明确我市立法权限。新立法法对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作了新的规定,对标新立法法,规定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范围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二是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制度。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需要,可以与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常务委员会可以与相关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完善地方立法体制机制
“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地方立法要把握好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本次修改,总结多年实践经验,全面充实了《条例》内容。
一是进一步强化问题导向。明确在提出立法计划审议类项目时,除了立法调研报告,上位法立法情况、外地立法经验等立法资料外,还要求提供“立法拟解决问题清单、解决问题的方案”,真正立管用、解决问题的法。
二是强化对立法工作的统筹。修改立法计划通过主体,将立法计划由原来的常委会通过修改为主任会议通过,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效率。同时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三是增加“四方”会议立法工作机制。为规范调研类项目立法相关工作,保障调研结论更加客观准确,增加“四方”会议机制,规定“调研类项目在作出调研结论前,相关专门委员会应当组织法制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及有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进一步谋求立法上的共识,保障调研结论的客观性。
四是规范紧急情形的法规审议制度。明确紧急情形的法规审议事项,规定废止的法规案、调整事项较为单一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经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五是完善搁置法规案的处理规定。明确搁置审议满两年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
六是强化基层立法联系点地位和作用。规定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法规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
七是加强立法宣传工作。规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
八是增加组织人大代表研读讨论规定。为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作用,规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完善备案审查制度
根据新情况新需要,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相关制度,加强立法监督,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
一是明确备案审查标准。将规章的审查标准明确为是否存在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存在其他合法性问题。
二是健全主动审查、专项审查制度。规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
三是建立审查情况反馈机制。经审查认为规章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审查机构可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交制定机关处理;也可以由法制委员会与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四是新增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规定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对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