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2025年第3号)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阳市推进文明城市建设规定>的决定》经2025年4月29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5年5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5月30日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贵阳市推进文明城市建设规定》的决定
(2025年4月29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贵阳市推进文明城市建设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乱丢、乱倒或者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乱倒、遗撒、违规堆放建筑垃圾”;第六项修改为:“饲养畜禽等不采取安全和卫生措施,不文明饲养宠物”。
二、删除第十四条。
三、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志愿服务统筹协调机构应当培育志愿服务文化,弘扬贵阳绿丝带志愿服务精神,完善志愿服务激励嘉许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四、对部分条文作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推进文明城市建设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关于《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贵阳市推进文明城市建设规定〉的决定》的说明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2025年4月29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阳市推进文明城市建设规定〉的决定》,决定报请批准,现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贵阳市推进文明城市建设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贵阳市推进文明城市建设工作进入法治化、常态化、长效化新阶段,对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巩固提升贵阳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重要支撑,助力贵阳市成功实现全国文明城市“四连冠”。
随着文明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近年来中央宣传部、省委宣传部对改进创新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决策部署和要求,“点位长”责任制已明显不适应当前新形势的发展需要,且随着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要求的深化,社会各界也反映“点位长”责任制可能会增加基层负担。根据省委、市委的有关工作要求,目前全市已明确各区(市、县)不再设立“点位长”。同时,2024年3月28日,市委十一届八次全会通过的《中共贵阳市委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贵阳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对志愿服务的部分职能职责进行了调整,相关条款需要相应修改完善。
二、修改的过程
2024年10月,市委宣传部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规定》的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将其列入2025年度立法计划审议类项目。
根据立法工作安排,市人大教科文卫委、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密切协作,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深化学习研究。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文明新风培育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梳理学习中央、省、市有关要求。二是深入调查研究。实地深入社区、农贸市场等开展调研,与基层干部群众面对面交流,充分了解《规定》贯彻落实情况和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难点问题。三是广泛征求意见。通过书面征求及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市直有关部门、咨询专家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并函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代为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共征集到32条意见建议。经反复研究、修改完善,形成了修正草案。2025年4月28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修正草案进行审议,之后,市十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五次会议,根据常委会分组审议意见,对修正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形成《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阳市推进文明城市建设规定〉的决定(草案)》,4月29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该《决定》。
三、《决定》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涉及“重点整治不文明行为”的相关内容
根据中央文明办《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指标体系及测评要求(2023版)》和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的实际,做好与《贵阳市城镇养犬管理条例》《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衔接,对整治的不文明行为作出调整,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第五项修改为:“乱丢、乱倒或者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乱倒、遗撒、违规堆放建筑垃圾”,第六项修改为:“饲养畜禽等不采取安全和卫生措施,不文明饲养宠物”。
(二)删除涉及“点位长”方面的相关内容
根据中央宣传部、省委宣传部关于改进创新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结合基层治理“减负增效”要求和现阶段文明城市建设工作实际,删除《规定》原第十四条。
(三)修改涉及“志愿服务”方面的相关内容
根据贵阳市机构改革关于将市委宣传部原负责的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等职责划入市委社会工作部的情况,做好与《贵阳市志愿服务保障规定》等有关规定的衔接,将《规定》原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志愿服务统筹协调机构应当培育志愿服务文化,弘扬贵阳绿丝带志愿服务精神,完善志愿服务激励嘉许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此外,还对条文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请予审议。
关于《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贵阳市推进文明城市建设规定〉的决定》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5年5月29日在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会议对《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阳市推进文明城市建设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决定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
决定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25年6月1日”。
此外,建议对决定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阳市推进文明城市建设规定〉的决定》的决议
(2025年5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阳市推进文明城市建设规定〉的决定》,由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