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2025年第4号)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阳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定〉的决定》经2025年4月29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5年5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5月30日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贵阳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定》的决定
(2025年4月29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
废止《贵阳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废止《贵阳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定》的说明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2025年4月29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阳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定〉的决定》,决定报请批准。现作如下说明:
一、废止的必要性
2006年,为了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职,贵阳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市实际和具体需要制定了《贵阳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廉政建设、反腐以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了法规制度保障。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深入推进,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能上的调整等新形势新情况新变化,《规定》整体上与上位法不一致、不协调,一些规定与上位法相抵触。
二、工作过程
2025年4月28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关于《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废止<贵阳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定>的议案》的说明,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分组审议。之后,市十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五次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上述废止案进行了统一审议。2025年4月29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根据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通过了废止《规定》的决定。
三、《规定》废止后的替代处理措施
《规定》废止后,我市各级监察机关将继续在党的领导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主责、行使国家监察职权,开展廉政建设、反腐败以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以上说明,连同废止《规定》的决定,请一并审议。
关于《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贵阳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定〉的决定》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5年5月29日在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会议对《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阳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废止决定)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废止决定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阳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定〉的决定》的决议
(2025年5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阳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定〉的决定》,由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