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贵阳市算力产业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审议意见对该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积极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2月22日前通过来电、来信、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登录贵阳人大网提交。
联系人:杨正华 杨本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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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5年1月23日
贵阳市算力产业促进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章 产业发展与应用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打造面向全国的算力保障基地,提升算力服务能力,促进算力产业高质量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算力产业发展的相关活动。
算力产业是指围绕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软硬件研发制造、技术创新、服务应用和安全保障等形成的产业链和生态体系。
第三条 算力产业发展遵循统筹规划、市场主导、开放合作、创新驱动、集约高效、绿色低碳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算力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算力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算力产业发展重点,建立算力产业工作协调机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算力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根据算力发展需求,做好其管理范围内算力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贵阳市、安顺市两地建立促进贵安新区算力产业发展工作协同机制,研究解决促进贵安新区算力产业发展的重大事项,协同开展算力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算力产业配套设施建设、算力产业配套政策措施制度制定等工作,推动两地相关产业和领域的融合发展。
第五条 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督促算力产业发展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城市管理、财政、水务、工业和信息化、国资、商务、教育、金融、文化和旅游、交通、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统计、网信等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算力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算力产业发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算力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交通、能源、电力、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政工程、公共安全等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算力网络通道建设,支持、引导通信运营商完善本市超高速光纤宽带网络和移动通信网络,优化本市互联网骨干网、城域网和接入网,提升网络性能和服务能力。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下列高速直连网络建设:
(一)数据中心集群内部;
(二)数据中心集群至省内其他市(州);
(三)数据中心集群至粤港澳、成渝等算力枢纽节点和省外周边城市。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算存一体、智算优先”的要求推进数据中心建设和改造升级,提高数据中心的计算力、存储力和运载力,构建通用计算、智能计算、超级计算和边缘计算协调发展的多元算力供给体系。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推动边缘数据中心建设。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数据中心绿色低碳发展,支持数据中心采用新型节能、绿色建筑技术和利用本地气候、地形地貌等优势自然资源降低能耗。
鼓励数据中心参与绿色电力交易,通过认购可再生能源绿电绿证等方式,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率。
第三章 产业发展与应用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省外算力需求量大的地区人民政府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推动跨区域算力合作和产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引导算力企业承接外地算力业务。
鼓励外地算力企业在本市设立数据中心、制造基地、区域总部和运营中心。
鼓励算力企业跨地区、跨行业共享算力资源,提高算力资源利用率。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下列算力产业和相关配套产业协同发展,建立完善算力产业链:
(一)服务器、数据库、操作系统、电子元器件等算力基础软硬件产业;
(二)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人工智能计算、高性能计算、边缘计算等算网建设与平台产业;
(三)云服务、数据利用、算力安全等算网服务与应用产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算力企业进行算力服务模式创新,满足多元化市场需求,提升中小企业算力使用易用性。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引导算力领域市场主体的发展,培育多层次、递进式的算力企业梯队。
鼓励算力领域中的龙头企业带动产业链上的合作企业,培育算力产业集群。
支持建设算力产业园区和创新基地,推动算力产业向园区或者基地集聚,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帮助市场主体、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降低用算成本。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聚焦工业、医疗、教育、生态、交通、金融、农业、政务等领域业务需求,推动算力在数字工厂、智慧医疗、智慧教育、数字生态、数字交通、数字乡村、文化旅游、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应用。
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公共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征集算力应用场景需求,发布应用场景清单和应用示范场景清单,推进应用场景开发、开放。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行业大模型研发、训练和应用。
第十七条 鼓励研发安全可靠的算力软硬件产品,提升自给自足能力,加快自主可控算力软硬件产品迭代。
支持算力企业采用成熟的自主可控软硬件产品。
第十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算力企业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对提供算力服务。
算力企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算力服务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十九条 科技部门应当会同数据主管部门制定政策措施支持算力领域关键技术研究,推动算力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鼓励企业加大算力技术研发投入,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共建算力领域重点实验室、算力技术研发平台,开展算力研发及应用合作。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条 市数据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推进算力技术标准体系建设,鼓励行业协会、龙头企业、高等学校以及科研机构参与制定算力技术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算力安全防护体系建设,加强对基础网络、数据中心、云平台、数据、应用等一体化安全保障。
市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算力安全指南,指导、监督算力企业安全保障工作。
算力领域相关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网络、数据等安全保护主体责任,落实各类安全保护制度,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网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算力产业发展专项规划,保障数据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将新增算力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数据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纳入详细规划。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调供电企业加强供电设施建设和改造升级,保障数据中心合理用电需求。
鼓励供电企业通过错峰供电、负载调整、算电协同等方式保障数据中心电力供应高效稳定,降低用电成本。
第二十四条 水务部门应当完善数据中心水资源供给保障机制,安排用水计划指标应当满足数据中心合理用水需求。
供水企业应当加强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升级,保障数据中心合理用水需求。
第二十五条 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推进公共数据资源的共享、开放和授权运营,支持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集加工的数据依法依规流通使用,为算力产业发展提供数据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推行首席数据官制度,鼓励企业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运用财政资金和各类产业基金,支持、引导风险投资、银行信贷、证券信托等社会资金投入,支持算力基础设施建设、算力发展核心关键技术攻关、产业链构建、重大应用场景打造等,促进算力产业可持续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协助符合条件的算力企业争取国家级产业基金、省部级项目扶持资金支持。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算力产业发展需求,加大对算力领域领军人才及团队、高端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完善人才引进、培育、使用、流动、评价、激励、服务等机制,为符合条件的人才在研究资金、职称评定、人才认定、薪酬待遇、政策咨询、住房保障、医疗健康、子女就学、配偶安置、出入境、落户等方面提供一站式服务。
鼓励、支持算力企业与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共建人才实习实训基地、科研中心等。
鼓励高等学校结合算力产业发展需求,推进学科建设,建立校企联合办学机制,培养算力人才。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算力产业领域的新业态、新模式等创新活动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激发算力企业创新活力,拓展算力产业发展空间。
第二十九条 鼓励算力企业参加国内外算力高端展会、赛事、论坛等活动,推介、展示、宣传自身特色品牌。
支持在本市举办算力产业领域的展览、赛事、论坛、学术交流等活动,推进算力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跨领域合作交流。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所称算力,是指集信息计算力、网络运载力、数据存储力于一体的新型生产力,主要通过算力基础设施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